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10财保42号
申请人:山西鑫盛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二段161号兰亭财富广场B座8层0801号-2室。
法定代表人:曹晋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扎土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其铎,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鑫盛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鑫盛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580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依法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鑫盛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580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 佳
书 记 员 雷彩娇
书 记 员 雷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