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潜江市王场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湖北大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005民初1603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 被告:潜江市王场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被告:湖北大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 被告:***,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 原告***与被告潜江市王场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湖北大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日以其已与被告潜江市王场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湖北大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计1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