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高新区民催字第13号
申请人江苏同纪电力水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同纪电力水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票号为**********53401,出票金额为人民肆万伍仟肆佰元整,出票人为山东荣信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奔月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恒丰银行济宁分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04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08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因申请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同纪电力水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