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一审民事案件用)
(2022)陕0112民初9434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秦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69。
法定代表人靳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鸿,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华能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JE2X1X。
法定代表人王文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迎春,女。
原告***与被告陕西秦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华能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陕西秦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罗鸿,第三人陕西华能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惠迎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11月12日,其应聘入职被告处,当日经被告派遣在第三人处工作,具体工作地点为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第二社区新华发行集团生活区,任门卫保安一职。自其入职至今,被告一直安排其每日上班长达12个小时,且每周一直都是单休,但被告一直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其入职已经长达一年,被告亦未安排其休年假,也未向其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2021年11月30日被告在未提前告知其情况下要求其填写离职报告。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自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30日);2、被告支付原告工作日加班工资21241.22元(工作日加班:天数为308天,每日4小时,为21241.2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2413.7元(休息日加班:天数为45天,双倍计算,为12413.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827.4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为31天,三倍计算,为12827.49元),共计46482.41元;3、被告支付原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068.95元(137.93元*5天*3)。以上共计54551.36元。
被告陕西秦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原告在工作期间多次酗酒闹事,给第三人所在小区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第三人要求其对原告等人进行更换,之后其对原告等人进行了处理,要求原告办理离职手续。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如发生酗酒或者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其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中包含加班费、管理津贴等,且在具体发放过程中,根据每月考勤情况,在实际发放的工资中是包含加班费的。故原告再主张加班工资无依据。第三,原告不满足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原告主张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应得到支持。第四,原告已经于2020年12月16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亦无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人陕西华能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述称,其与被告签订有保安服务协议,现场人员服从其管理。原告在上班期间打过架,就该打架事件其已给被告发过函,原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工作纪律。其每个月按照协议支付被告劳务费,其与原告之间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物业保安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为第三人管理的指定物业项目提供保安服务。2020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原告每月工资3000元/月,含基本工资、其他工资【社会保险、加班费(含节假日等),管理津贴(交通费、通信费、餐费等)】。被告将原告派遣至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第二社区新华发行集团生活区,任门卫保安一职。
2021年11月15日新华书店小区管理处客户服务中心向被告发送通告,载明“贵司派驻我司新华小区6名保安人员(***……)上班期间存在多次酗酒闹事、严重违纪,影响极其恶劣。我司多次警告依然不知悔改,我行我素。本着良好合作,共同发展目标。现要求贵司对该6名保安人员进行人员更换处理。”2021年12月1日被告向新华书店小区管理处发送《关于对新华小区6名保安员处理结果复函》,载明“……事件发生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调查处理,对(***……)6名员工违反规定,酒后上岗问题进行了研究处理,对保安员给予200元罚款,开除公职,有关手续按照公司规定办理……”。2021年12月1日第三人向被告发送《关于新华小区保安人员严重违纪的告知函》,载明“贵司派驻保安人员在我司新华小区发生一起严重违纪事件,派驻人员不服从项目正常管理……请贵司于收函后3个工作日内向我司书面反馈对此次事件的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及解决措施……”。原告自2021年11月30日起未在被告处上班。原告称2021年11月30日当日被告在没有告知其原因的情况下让其离职。被告称其根据管理制度对原告作出处理,其也将该情况告知了原告。
原、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后,原告向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未劳人仲不字【2021】第9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原告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本院,形成诉讼。
另,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自2020年11月9日入职被告处,由被告派遣至第三人处担任保安一职,一直工作至2021年11月30日。关于2021年11月30日原告离职的原因,原、被告双方陈述不一致。被告称原告在工作期间存在酗酒、打架的情形,违反其公司管理制度,故让原告离职,但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其与第三人之间的书面函件,未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确实存在酗酒、打架的事实,故被告所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无故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原告主张赔偿金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书》中明确记载原告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含节假日),现原告主张工作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一年零21天,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累计工作时间,经核算原告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故原告主张的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秦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秦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于上述款项给付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瑞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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