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龙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多元环球水消毒设备制造(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黑0781民初1196号 原告:福建龙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1号新大陆科技园(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多元环球水消毒设备制造(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华西路7号环保园区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龙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陆公司)与被告多元环球水消毒设备制造(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多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陆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多元公司立即偿还新陆公司拖欠货款146,7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46,76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5.55%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2.判令多元公司退还新陆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元,并按年利率3.7%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5日,新陆公司与多元公司签订《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呼兰河工农乡新一村西南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紫外消毒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多元公司向新陆公司采购紫外线消毒系统,合同总金额366,900元。新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于2020年12月1日将设备交付给多元公司,并于2020年12月24日验收合格,多元公司已支付合同总价60%的货款计220,140元,剩余35%的货款128,415元及5%的设备质保金计18,345元至今没有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现质保期已经届满,多元公司应将剩余35%的货款及5%的质保金共计146,760元支付给新陆公司。新陆公司投标时支付20,000元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投标保证金20,000元转为履约保证金,待项目整体验收合格通水成功后,由北京多元水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多元公司)于2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现合同设备早已验收合格,而北京多元公司至今未支付履约保证金,应由多元公司承担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责任。 多元公司辩称:新陆公司与多元公司签订合同所涉及到的工程未竣工验收完毕,剩余35%的货款及5%的质保金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新陆公司所供应的设备在2020年12月24日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在质保期内新陆公司所供应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但是新陆公司没有予以维修,其无权要求支付质保金。新陆公司所主张的履约保证金原本是投标保证金是由新陆公司支付给北京多元公司,不是向多元公司支付的。根据合同约定,也是由北京多元公司向其返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新陆公司所举物流单、到货确认单(附卷复印件)。拟证明:新陆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日交付合同设备。多元公司质证意见:有异议,该份证据仅是物流单和确认单,签字日期为2020年12月5日,不是新陆公司说的2020年12月1日,设备到货后还需要安装调试验收,不能证明已经完成了安装调试验收。本院认为,此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但交付货物时间应以多元公司签字为准;2.新陆公司所举发票、银行电子回单(附卷复印件)。拟证明:多元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支付第一期款项预付款220,140元;新陆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支付20,000元投标保证金;新陆公司已经为多元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元公司质证意见:对发票及银行电子回单无异议。银行回单显示2020年2月12日向北京多元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与多元公司无关,根据约定也是由北京多元公司返还的。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纳;3.多元公司所举多元公司与新陆公司工作人员聊天记录(附卷复印件)。拟证明:2021年10月以后陆续出现质量问题,多元公司向新陆公司反馈后新陆公司没有予以维修。新陆公司质证意见:微信记录真实性无异议,是双方的聊天记录,但双方未进行确认,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新陆公司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具有真实性,但该组证据所证实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5日新陆公司与多元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多元公司向新陆公司采购紫外线消毒系统,合同总金额366,9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1.乙方提供合同总价6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向乙方发出安排生产通知后,支付合同总额的60%计220,14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安排备货。2.设备安装调试出水达标并竣工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供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5%计128,415元;合同总额的5%计18,345元作为质保金,在设备保质期满且没有未处理的质量问题收到乙方发票并审核后一周内无息结清”。第八条约定:“质保期为本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十五个月,或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个月,以先到为准,其中紫外灯管的保质期为灯管累计使用12000个小时”。新陆公司与多元公司签订合同所涉及伊春市铁力市呼兰河工农乡新一村西南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完毕。新陆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将全部设备交付给多元公司,2020年12月24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新陆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5日将案涉全部货款增值税发票开出。多元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支付第一期款项预付款220,140元,至今拖欠货款146,760元。《合同》第十一条第5款之“投标保证金20,000元,转为履约保证金,待项目整体验收合格通水成功后,由北京多元公司于2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新陆公司投标时于2020年2月12日向北京多元公司支付20,000元投标保证金。 本院认为,新陆公司与多元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合同》中双方已经对剩余40%的货款给付期限进行了约定,双方应按此约定履行。案涉设备新陆公司已于2020年12月5日向多元公司全部进行了交付,并于2020年12月24日经验收合格。按照约定多元公司支付剩余35%的货款及5%的质保金最后支付期限为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月,即自2020年12月24日至2022年8月24日计20个月质保期届满。现质保期已过,但多元公司至今没有支付新陆公司此款,已经构成违约。现新陆公司要求多元公司支付剩余35%的货款及5%的质保金合计146,760元并要求多元公司按年利率5.5%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经约定新陆公司向北京多元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20,000元且此款由北京多元公司退还,现新陆公司要求多元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本院不予支持。因多元公司未能提供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效证据,故本院对于多元公司所主张的新陆公司未对设备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无权主张质保金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多元环球水消毒设备制造(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福建龙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备款146,760元;自2022年8月25日起以146,7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标准计算至款项结清时止。 二、驳回福建龙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5元,减半收取1,852.50元由多元环球水消毒设备制造(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617.50元,由福建龙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