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05民初2301号 原告:福建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原受理费2073.2元,案件审理中原告福建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