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3民初6号
原告:***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某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海洋,该公司经理。
原告***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某某公司**分公司、沈阳市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日立案。原告***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净新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