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执保字729号
申请人:天津渤海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6号余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736023028。
法定代表人:张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街道大沽南路14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RC31X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
申请人天津渤海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72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23043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