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执保1213号
申请人:天津弗斯特木业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MA05JWR55T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街道大沽南路14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RC31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弗斯特木业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34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11050.73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