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弗斯特木业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中交(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617号
申请人:天津弗斯特木业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MA05JWR55T。
负责人:杨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明,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街大沽南路14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MA06RC31XR。
法定代表人:王翔,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弗斯特木业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34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8511050.7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