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交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枣庄市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406民初1013号 原告:枣庄市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枣庄市山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 原告枣庄市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运混凝土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运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货款共计452120元及利息(利息以45212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偿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供应混凝土等材料,**欠原告货款,经原告与**对账,截至2014年1月10日共计欠货款735174元。**因病去世,被告系**之妻,承诺偿还该笔剩余债务,但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起诉是事实,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至2013年,原告与**发生业务,经双方确认,**共欠原告混凝土等材料款735174元,**和**作为共同欠款人在欠账单签字认可。2014年1月28日**病故。被告与**于2003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协商,所欠材料款按成本价收取每方降50元,共计58万元由被告偿还,2014年6月间被告还款5000元,给原告河沙石子款77880元,下欠货款45212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账单及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交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双方进行了结算,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笔欠款是**、**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已去世,该笔欠款应由**偿还。原告交运混凝土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枣庄市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52120元及利息(以45212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2元,减半收取404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