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枣庄市建立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406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枣庄市建立煤炭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枣庄市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建立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决如下:
终结(2017)鲁0406民初7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XX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邱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