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6964号之一
保全申请人:日照兴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枣庄市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日照兴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枣庄市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兴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0万元。保全标的额为44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枣庄市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40万元(账号:80×××44,开户行: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予以冻结。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等。
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
需要续行扣押或查封的,应当在扣押或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扣押或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扣押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