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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69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兴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号兴业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86312348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枣庄市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银光路西首***染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7285203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日照兴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依法作出(2019)鲁1102民初69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枣庄市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40万元(账号:80×××44,开户行: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已经调解处理,且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日照兴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鲁1102民初6964号之一民事裁定项下对被被申请人枣庄市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40万元(账号:80×××44,开户行: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的冻结。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