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06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20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被执行人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登记、证券持有、工商登记、财付通余额、支付宝余额等信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政
审判员 韩**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