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市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枣庄市交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山枣庄分行营业部账户8107××××4028的存款35011.14元至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6228××××176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