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581执保41号
申请人:***,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大辛庄街道大辛庄居委会84号内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77********。
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6号新动能产业园4号智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站前南路21号魏大庙小区6号楼1单元20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87********。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