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723执保313号 申请人:***,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曾用名: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文亭新街11号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FDKAW75。 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6号新动能产业园4号智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52374952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1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期限为一年。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科技支行8030××××9420账户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313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