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723执保483号
申请人:成武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文亭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贾河南德商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3QUT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曾用名: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文亭新街11号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FDKAW75。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6号新动能产业园4号智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5237495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成武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文亭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2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0元。
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科技支行8030××××9420账户存款1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483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