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2民初3610号
原告:东阿县荷花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陈集镇陈集村村委会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6号新动能产业园4号智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东阿县荷花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东阿县荷花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阿县荷花预拌砂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阿县荷花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0元,保全申请费2420元,均由东阿县荷花预拌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