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723执保1507号
申请人: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万丰镇政府南3公里、德商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9331899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6号新动能产业园4号智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5237495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文亭街11号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FDKAW75。
负责人:***。
申请人山东鸿运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8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账户存款最高限额3500000.00元,实际冻结72402.55元。线上冻结中国银行成武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最高限额3500000.00元,实际冻结43741.94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
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铭建设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聊城分行东昌支行××××账户存款最高限额3500000.00元,实际冻结85362.48元。线上冻结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营业部××××账户存款最高限额3500000.00元,实际冻结53535.91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507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