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612执20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田园牧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富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田园牧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富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市富圣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富圣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9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或查封动产、不动产,查封期限分别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送达之日起生效)。
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或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或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