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612执20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田园牧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被执行人:烟台市富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田园牧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富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061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1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有关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互联网银行(支付宝和财付通)。线上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共计1325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山东田园牧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线上线下未再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3年12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