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民催字第6号 申请人潍坊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潍坊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人潍坊海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号码为**********24648,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10日,到期日为2014年6月10日,票面金额为10万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新城支行,出票人为潍坊高新百惠热力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华潍热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并已向付款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现申请人因遗失的汇票已找到,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