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执恢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锦绣社区迎阳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的(2018)湘0528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的恢复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528执恢3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