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执恢3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锦绣社区迎阳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本院在执行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528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6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支付义务,现对***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36××××7580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816.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5××××809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816.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5××××09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816.00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01********账户内存款CNY32816.00元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01********账户内存款CNY3281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