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执恢30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锦绣社区迎阳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2019)湘0528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宁县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的恢复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528执恢3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