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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某公司与湖北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087民初278号 原告:荆州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逸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荆州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 荆州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088110.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088110.6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8月10日就鄂旅投·荆街(一期)施工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铝合金门窗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该项目1-16号楼、门房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为单价合同,约定铝合金门单价为664.33元/平方米,铝合金窗单价为596.30元/平方米。原告于2021年底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根据合同单价以及工程量计算,工程款总额为7942982.50元。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项为5854871.90元,剩余2088110.60元工程款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现该项目已经完工多年且早已投入使用,但被告迟迟未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故具文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而门窗工程属于装饰装修工程,具体到本案而言,案涉(一期)1-16号楼的铝合金门窗的制作与安装,明显是大型、非家装工程装饰装修,且在完成安装后,铝合金门窗属于不动产上具有不可分性的附属设施,构成工程内容的一部分,应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荆州市荆州区,故本案应由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