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655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4年12月2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信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信任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亿隆中央商务区B座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749633837。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信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信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666.6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购买的责任限额为220666.6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信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666.6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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