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1号
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村**山特**。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姣,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浩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武汉创意天地****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浩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22元由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