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执73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三宽电缆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三宽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东村。
法定代表人:颜希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青,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三环与308国道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单福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宽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528执7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