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221民初314号
原告:郭某某,男,住址:山东省。
被告:周某某,男,住址: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辽宁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辽宁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24年04月0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