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953号
原告:沈阳亿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03甲-2号(1-2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OUXGTC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4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68329807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沈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承德路11-4号(1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78360440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原告沈阳亿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宏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沈阳亿超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885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1月2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与诉讼相关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31421部队(建设单位)与被告(施工单位)就“**训练基地轻武器射击场建设项目”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书》,双方对工程内容、合同工期、工程约定价款等内容做以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该项目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沈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由第三人沈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2022年11月22日,因第三人沈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设备租赁款、车辆运输款共计408852元,故第三人沈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第三人沈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对被告享有工程款债权100余万元,现将工程款中的债权408852元及相关利息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第三人沈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己将工程款中的债权408852元及相关利息转让通知被告。
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代第三人之位行使对被告的债权,《民事案件案由新释新解与适用指南》中明确此情形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管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
本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