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2401执恢550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龙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农安县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龙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安县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边龙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吉2401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延边龙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同意以长期履行为由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吉2401执恢5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