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2401执29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执行人:延边龙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龙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吉24民终4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边龙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收益款2,707,140.95元,鉴定费246,926.54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一审案件受理费30,512.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513元,执行费32,246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吉2401执2986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1.冻结被执行人延边龙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16,826.03元(实际冻结2,390,000元);2.划拨被执行人延边龙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90,000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被执行人延边龙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款693,849.03元。2020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1财保220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延吉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1执2986号案件中的执行款3,083,849.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本院(2020)吉24民终49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因本院另案将上述执行款保全,暂无法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2401执29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立全
执行员 李一博
执行员 柳松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