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1财保220号
申请人:延边龙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朝阳川镇。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春红,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人延边龙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延吉市人民法院案件中的执行款进行保全,并提供了延边龙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延吉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1执2986号案件中的执行款3,083,849.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延边龙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延吉市朝阳川镇胜利街胜利西路XX号,龙井市房权证朝字第20×××38号,丘(地)号:XX,房号:XX,建筑面积:1880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延边龙川包装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车秀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