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兴炉料有限公司

温县宏兴特种炉料厂、云南省曲靖双友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302执1059号
申请执行人温县宏兴特种炉料厂。
组织机构代码证:75071588-1。
法定代表人:郝安周,经理。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温县。
被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双友钢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75069868-X。
法定代表人:黄见杭,董事长。
地址:麒麟区。
关于原告温县宏兴特种炉料厂诉被告云南省曲靖双友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云0302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县宏兴特种炉料厂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52218.00元,执行费7922.00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双友钢铁有限公司拥有坐落于曲靖市××北路(福兴苑)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0××11),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暂不能处置;拥有丰田牌汽车(车牌号:云D×××××)、金城牌汽车(车牌号:云D×××××)、捷达牌汽车(车牌号:云D×××××)、东风牌汽车(车牌号:云D×××××)各一辆,路虎揽胜牌汽车两辆(车牌号:云D×××××、云D×××××)、迈腾牌汽车两辆(车牌号:云D×××××、云D×××××)、别克牌汽车三辆(车牌号:云D×××××、云D×××××、云D×××××),上述十二辆车不能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本院已对其进行了查封;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双友钢铁有限公司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库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对其实施信用惩戒。2017年8月10日本院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温县宏兴特种炉料厂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7)云0302执10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高金娥
审判员 张朝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吴学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