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1364号
原告:开封市高达新型耐火材料厂,住所地郑汴路小王屯西。
法定代表人:董连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宏兴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番田镇西留石村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郭建国。
原告开封市高达新型耐火材料厂与被告河南宏兴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开封市高达新型耐火材料厂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高达新型耐火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开封市高达新型耐火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开封市高达新型耐火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丁金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清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