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一互电气有限公司

温州具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江西亿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民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具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马道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亿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T。 法定代表人:房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萍乡市安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一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萍乡市安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宜春市恒永丰电气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西路79号9幢5层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73。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温州具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亿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省一互电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宜春市恒永丰电气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关于本案现有技术抗辩的相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初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温州具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