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38393号
原告:坚果研学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陈昌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彦奇,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成国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东路1号第38幢一层D-2区。
法定代表人:郭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钢,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成国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原告坚果研学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成国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坚果研学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庭审中原、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坚果研学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坚果研学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坚果研学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尹 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