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38393号之一
原告:坚果研学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陈昌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彦奇,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成国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东路**第******。
法定代表人:郭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钢,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成国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原告坚果研学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成国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名下价值十三万六千一百一十六元五角八分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做出(2020)京0105财保XX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十三万六千一百一十六元五角八分的财产。现原、被告于诉讼中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申请撤诉,同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成国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十三万六千一百一十六元五角八分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201元,由坚果研学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