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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成国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585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成国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郭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钢,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成国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青岛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邵京宁,董事长。

被告: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苏雨农,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姝,北京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璨,北京安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成国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圆汽车公司)、被告车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音智能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xx)京0105民初xx号民事裁定,冻结行圆汽车公司在xx账户内存款及行圆汽车公司所持xx的股权,***成公司提供其与xx公司签订的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作为担保。***成公司与行圆汽车公司、车音智能公司达成调解,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行圆汽车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股权的冻结、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圆汽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行圆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四百二十五万零六百五十六元四角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赫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梁 远

书  记  员   夏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