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民终23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5)苏0803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9月1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公告费14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