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7386号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928023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洁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628956830。
法定代表人叶**。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洁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协商一致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兰 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