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583民初1940号
原告:夷陵区某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夷陵区。
经营者:***,女,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夷陵区某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夷陵区某某租赁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夷陵区某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