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邦华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3财保109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邦华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西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邦华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51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03755.97元或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江山东邦华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经清偿了(2022)陕0113民初5170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对申请人的全部债务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03755.97元或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