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26397号
原告:北京从巽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0层A座11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广场B座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从巽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从巽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北京从巽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从巽咨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