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781执恢30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西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内0781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报酬552万元及利息434086.67元,案件受理费53478.61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3年10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经本院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房产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和土地,本案于2023年10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满洲里市土地证号为满国用(2007)208号、满国用满国用(2010)82号、满国用(2010)85号、满国用(2012)001121、满国用(2012)001443、满国用(2012)001445、满国用(2012)001446、满国用(2012)001447、满国用(2012)001448、满国用(2015)017082、满国用(2014)011951、满国用(2012)011952的土地和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满洲里市房产证号为2××5、2××3、2××8、1××2、1××4、2××3、1××9、1××6、1××0、1××7、1××0、1××2、1××8、1××2、、113011208643、113011208647、113011208644、113021501172、113021501171、113021307518、113011208627、1130112086**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均有查封和抵押登记,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多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有6007565.2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发生为准)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