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344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