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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通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344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