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7859号
原告:深圳市钜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下雪村工业园**509(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深坑村吉榕路44号深宝产业园C2-102从事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175310。
法定代表人:王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海松大厦**23A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79950。
法定代表人:刘卫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宁馨,女,汉族,1994年5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深圳市钜龙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宁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310812元及从2019年6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向原告定制广告喷绘画面。在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每月原告按被告要求制作完成广告喷绘画面并送货至被告的指定地点,原告共计为被告制作广告喷绘画面360812元。截止与2019年5月20日,被告只支付原告50000元,拖欠原告31081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并于2019年6月11日发《催款函》,要求被告在2019年6月18日之前支付上述款项,但截止于今被告仍未支付。为此,原告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全部诉求。
被告辩称: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10812元,原告主张利息没有合同依据,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制作喷绘画面产品,原告按被告要求制作完成并将相关材料送至被告的指定地点,双方多次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对账。
原告提交《深圳市钜龙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1月-2019年1月对账单》一份,载明:截止2019年4月24日止,被告累计应付款金额为360812元,已付款金额为5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310812元。落款处有原告加盖公章,日期为2019年5月20日;有被告加盖公章及员工赵爽手写签名确认,日期为2019年5月21日。庭审中,被告对上述应付款金额、已付款金额及尚欠货款310812元均无异议。
2019年6月11日,原告出具《催款函》一份,载明:被告尚欠原告服务费310812元。如被告对上述服务费有异议,应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原告提出,并发送至电子邮箱;如被告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被告同意按上述服务费向原告支付,并愿意在收到本催款函后的7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的服务费310812元。《催款函》附有原告收款账号并加盖原告公章。原告在于2019年6月11日将《催款函》通过顺丰速运方式寄出,收件方为“东文广告赵爽134*****9881”,,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深业泰然大厦庭审中,被告称因当时正值其变更营业场所,收件地址为被告变更前地址,未收到该函。
庭审中,被告确认赵爽为其公司员工,于2019年6月离职,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庭后,原告提交其法定代表人王飞与赵爽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载明:2019年6月11日18时45分,王飞向赵爽发送图片一张,图片内容为上述《催款函》;19时4分,赵爽回复“OK”;王飞说“今天快递出来了,你们最近有没安排我们的款呢,好久了呢”,赵爽回复“明白今天领导不在听说去武汉了,明天给你回复”。2019年6月12日17时20分,赵爽发送“已经收到原件了”。被告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另查明,2019年9月18日,原告委托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一份,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0812元,原告在2019年6月11日发《催款函》,要求被告在2019年6月18日前支付上述货款,但是截止于今仍未支付。被告拖欠货款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在2019年9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310812元,并附原告收款账号。当日,该《律师函》通过EMS邮政快递邮寄至被告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海松大厦**23A02,收件人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卫彪。物流信息显示,该快递在2019年9月19日由收件人本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催款函》、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制作喷绘画面产品,原告依约制作并交付,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现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10812元,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货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就案涉交易,原被告在2019年5月21日完成对账,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2019年6月11日,原告发《催款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后的7日内付款,并在当日将该函件通过微信聊天方式送达被告员工赵爽,同时通过快递方式寄送,赵爽也确认在2019年6月12日收到《催款函》原件,因此,被告应当在2019年6月19日前付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以3108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自2019年6月19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赵爽于2019年6月离职,公司未收到《催款函》、《律师函》,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钜龙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0812元;
二、被告深圳东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钜龙广告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1081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62元、保全费2074.06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凌丽君
人民陪审员 戴京鸣
人民陪审员 李丽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学用